深圳市低空经济科技学会会员管理办法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低空经济科技学会(以下简称"本会")会员管理,保障会员权利,明确会员义务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及《深圳市低空经济科技学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《章程》)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所有单位会员。
第三条单位会员是指承认并遵守本团体《章程》,自愿申请加入,经本团体理事会批准,从事与本团体业务领域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等。
第二章单位会员类别与资格
第四条本团体单位会员分为五个级别:普通会员单位、监事单位、理事单位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单位、会长单位。
第五条监事单位由本会根据监督工作需要,定向邀请具备法律服务、财税能力或丰富社团组织管理经验的机构担任。
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自愿加入本会;
(三)在低空经济与科技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。
(申请监事单位的,除满足上述条件外,还需符合本办法的第五条规定的资质要求)
第七条 理事、监事按照学会章程,需经理事会同意推荐,并报会员大会选举表决通过。
第三章入会程序
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;
(二)经理事会审核通过;
(三)按时缴纳会费;
(四)由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。
第四章会费收取标准以及注意事项
第九条 会费收取标准
第十条 上述会费收取标准已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
第十一条 为确保本团体工作的正常、稳定运行,并保障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,特此明确以下原则:
(一)一经缴纳,不予退还:单位会员缴纳的会费,无论其后续是否参加本团体活动,或是否提前退会,一律不予退还。
(二)视为自动退会的情况:根据《章程》第十三条规定,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。在此情况下,其之前缴纳的会费同样不予退还,且须在补清历史欠款后方可重新申请入会。
第五章单位会员权利与义务、注意事项
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《章程》第十一条规定的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(六)出席会员大会,参加本团体活动,接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;
(七)对本团体工作的提议案权;
(八)对理事会提出的惩戒,向监事提出申诉。
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《章程》第十二条规定的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遵守本团体章程。
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除遵守《章程》规定外,依据不同级别享有相对应的权益,履行相应的职责。具体权益详见下表: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按照《章程》相关规定执行:
(一)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;
(二)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应指定一名联系人,负责与本团体的日常沟通、活动参与及信息接收。联系人如有变更,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团体秘书处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。
附件:
1. 会员入会申请表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;未尽事宜按照学会章程规定执行。